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
案例标题:工地上的农民工如何主张劳务报酬?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31日
案件类型:拖欠农民工工资
检索主题词:劳务报酬、农民工工资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刘先生与其他其个工友共11个人跟着一个姓李的老板在一个建筑工地上打工,干了4个月的活。活干完后,李老板只发了一部分的工钱,还有将近5万元的工资没有发放,李老板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在也找不到人,问律师如何主张的劳务报酬?
律师解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案中,李老板可以先向当地的住建部门投诉,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拨付工程款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也可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
三、案例提示
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以发生工程款纠纷为由拒绝结算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