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表示,他从一家钢材贸易商处购买了一批钢材,但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标明的是不含税的价格,且并未注明税点由谁承担。张先生在后续的账目处理中发现账目不平,因此要求贸易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贸易商坚持合同上标明的是不含税价格,如果要求开票,张先生需要承担税点费用。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张先生不确定这个税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于是寻求法律咨询?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张先生,根据张先生的表述,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上明确标明了不含税价格,那么双方交易的价格就是不含税的。如果张先生要求贸易商开具发票,从税务管理的角度来说,销售方有义务开具发票。但是,关于税点的承担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双方需要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一旦诉诸法院,法院将会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判决,大概率会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建议张先生与贸易商进行友好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比如双方共同承担税点费用,以维护良好的商业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三)拆本使用发票的;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六)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 案例提示
若合同明确约定为不含税价格,但未明确税负承担主体,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进行解释。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约定“不含税价格”应视为对交易价格的特别说明,但需进一步结合行业惯例或补充证据判断税负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若合同对税费承担约定不明,双方可协议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需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例如:若行业惯例为“不含税价即买方承担税费”,则可能支持贸易商主张;若双方过往交易中存在税负由卖方承担的先例,则可作为补充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