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供稿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王晓旭律师
案例标题:租客不支付租金,也联系不上,能否收回房屋?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日期:2022年10月30日
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房屋租赁、违约、合同解除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我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的租期是一年,租金是三个月一支付,每期租金要提前三天支付。现在是二期租金应该缴纳,但是到租金支付的时候,租客拒不支付,现在也联系不到租客,该怎么处理。能否将房屋收回?
律师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提供房屋给承租人居住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并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都应依约履行,现在承租人不但到期不支付租金而且还拒绝沟通,那么其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是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本案中的承租人严重逾期支付租金并且还失联拒绝沟通,出租人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形来解除合同,保守起见,可以给对方发函,要求限期履行,否则解除。待合同解除后,就可以要求合同的相对人返还租赁物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以上事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腾退房屋和支付解除后占用房屋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案例提示
房屋租赁双方都应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签约、诚信履约。其行为是保证双方实现共赢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和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