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上班时扭伤,过了3年是否还能主张损害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雇主责任、损害赔偿

      刘先生在公司做保洁10年,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2019年在公司上班时严重扭伤,向公司主张过赔偿,公司一直未赔付,现在是否还能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首先,刘先生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既然是劳务关系,公司是刘先生的雇主,刘先生在上班时发生了严重扭伤,一般可以视为工伤。但是与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不同的是,劳动关系下的工伤,只要是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通常都需要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劳务关系下的工伤,需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刘先生在工作过程中扭伤,如果公司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并向刘先生培训过工作内容,而刘先生因为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自身损害的,会很大程度上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公司确实没有尽到足够告知义务的,且刘先生也不存在自己故意造成自身损害的,公司需要承担全部或者绝大部分的过错责任。其次,刘先生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劳动纠纷的一年仲裁时效,而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如果刘先生一直向公司主张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最后一次主张尚在三年内的,该项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建议刘先生尽快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诉讼时效最长二十年,但是如果权利受侵害之日至今尚未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只要权利人一直主张自己的权利,则不丧失胜诉权,当事人还是可以尽快起诉维权。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