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田先生来电表示,自己在小红书平台商家处购买二手手机,由于商家迟迟不给序列号,手机到驿站后田先生就拒签了。田先生表示自己愿意承担退货运费,但商家说商品详情页面有标注该商品拒绝退换,田先生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田先生,《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本案中,根据田先生的描述,快递是存放在驿站的,且其已经拒收。因此,律师认为实际上田先生并未签收该快递,也就是网购购物合同并非完成,目前并不涉及商品签收后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田先生可以协商或者起诉,把货款退回。
当然,如果涉及网购商品已经签收的情况,那么,是否只要商家在商品详情页表明“该商品不退换”,就可以免除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尽管该条款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商家可以排除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是该权利并非是无限制的。商家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作为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依据,实质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商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田先生确认“不支持退货”条款,亦未就商品“不宜退货”的性质进行充分说明,故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因此,实践中该条款就不能约束商家和田先生,商家应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明确规定了哪些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对有条件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作出了说明。实践中,对于有条件剥夺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需要商家充分说明“不宜退货”的理由,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为格式条款而拒绝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