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未休的年休假该如何补偿?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07
案件类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报酬、年休假、补偿
二、基本情况
王先生来电咨询称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年底到期了,但今年还有5天年休假没有休完,因工作比较繁忙,王先生与公司协商了在职期间不休年休假了,等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对于这5天的年休假进行补偿。王先生想要了解一下,这5天的年休假该如何补偿?
平台律师告诉王先生当年度其可休的年休假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仍未使用的,那么可以要求公司按照5天进行补偿,每天支付日工资200%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差额。因为依据法律法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300%的日工资中包含支付王先生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按王先生月工资除以21.75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案例提示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若不能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那么应当每天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支付3倍日工资,其中包含正常出勤的日工资,因此若涉及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补偿的应当是每天补偿2倍日工资差额部分。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和公司约定在职期间不休年休假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补偿的,那么最好能有明确约定,千万不要书面向公司提出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自愿不休年休假等,以免产生歧义,被认为是自行放弃权利,而丧失获得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