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王碧韵
案例标题: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5
案件类型:工伤纠纷
检索主题词: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的亲戚,男性,46岁,和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9月22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在医院住了几天,于9月29日死亡。张先生想问,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其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张先生的亲戚与公司有劳动关系,但是其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他认定工伤情形的,无法依据本条认定工伤。
其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张先生的亲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脑溢血,并未当场死亡,送医后经过一周时间才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也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张先生的亲戚由于自身疾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抢救7天无效死亡,不符合法定认定工伤的条件,建议与公司协商进行人道主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