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医疗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

      张女士表示自己现在尚在医疗期内,但是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向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张女士想问,以自己目前的情况,自己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应该终止吗?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张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有权宣布不与张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张女士的医疗期尚未到期,公司还不能直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张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等待整个医疗期结束。医疗期结束后,公司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才彻底结束。

      此外,张女士因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终止,那么公司应当向张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种情况下,无需提前30日通知,因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本身已经终止。

      由此延伸出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劳动者完整医疗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此时,如果公司预见到劳动者很可能医疗期到期无法返岗的,是需要在医疗期到期前的30天向劳动者书面通知其医疗期到期后返岗,否则劳动者医疗期到期后无法返岗的,公司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医疗期是法定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期间,公司不能以劳动者劳动关系到期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