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女士反映,其母亲现年 52 岁,在某工厂务工,因社保缴费年限未满足规定条件,目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其母亲入职工厂时,曾签署过一份书面文件,但已不记得文件具体内容。现其母亲在工厂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王女士想了解,该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相关损失又该如何主张赔偿?
平台律师告知王女士,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由于王女士母亲并不记得自己签署过的“一张纸”的协议具体内容是什么,如果并未涉及到劳动关系,或者自行查询后工厂也并未给母亲购买社保的,一般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当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雇主的责任。因此,即便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对于超过退休年龄依然还在工作的人员来说,只要在给雇主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雇主也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的,可以主张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由于国家目前正在大力提倡延迟退休,并对超龄劳动者也提出了保障措施,因此,对于65周岁以内尚在工作的人员来说,到底时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律上定性需要明确。建议超龄人员决定继续工作的,还是与单位协商签订相关协议/合同,以便在相应法律框架下有针对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