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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在工地上跌落致死,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提供劳务受害、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临时工在工地跌落致死,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3日

  案件类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提供劳务受害、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其公司从事户安装的,最近承接了一家公司的楼房窗户安装工程。来电人临时喊来的人员在安装窗户时意外坠楼身亡。安装的脚手架没有问题,来电人一直要求手下工作人员注意安全坠楼人员佩戴安全帽。坠楼原因受害人自己没有系好安全绳,不慎失足跌落造成。问发包公司是否有责任?来电人自己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来电人、公司和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各自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来电人与临时喊来的人员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来电人作为雇主对于雇员有培训、管理的责任未经培训雇员从事危险作业,来电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来电人要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来电人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窗户的安装,公司支付报酬,公司与来电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选任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公司安装窗户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最后受害人自己未系好安全绳,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过错,因此在过错范围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提示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原来《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失赔偿司法解释是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两者之间适用不同的法条,存在一定差异。《民法典》生效之后,上述法规已经被删除。《民法典》关于雇主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又缺少新的判例。《民法典》生效前关于雇主责任的判例大多要依据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1条,而这两条重要规定已经被删除。导致目前关于雇主责任的分析存在一定不确定之处,还有待更多司法判例来进一步厘清雇主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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