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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如何申请撤销监护人?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2-0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变更监护人、撤销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顾女士来电咨询,母亲有两个女儿,其姐姐曾在近两年时间内,对母亲不闻不问,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实际生活中,母亲长期与顾女士共同居住,日常生活照料、患病期间的护理等均由顾女士全权负责。其姐姐虽经法院指定为共同监护人,但近数月以来,始终未履行监护职责,既未前往探望母亲,母亲患病期间亦不予照料、协助就医,目前甚至处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状态。顾女士发现姐姐存在侵占母亲个人财产的行为,遂代理母亲通过诉讼途径追回了相应款项。

顾女士表示,法院相关观点倾向于认为监护人的核心职责为财产管理,赡养义务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顾女士对此存有异议,其认为,拒不履行最基本赡养义务的监护人,难以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现顾女士咨询,在现有情形下,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其姐姐的监护资格,由其单独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平台律师告知顾女士,其姐姐已被法院指定为监护人,她可以依据法定情形,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该程序比普通的“变更”程序要求更严格,需要证明其姐姐存在严重不当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顾女士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证明姐姐的行为符合撤销条件:

一是其姐姐严重侵害母亲合法权益:例如,其姐姐此前“侵占妈妈的钱”且未归还,该行为已被法院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这是证明其侵害财产权益的强有力证据。此外,顾女士提到的“打妈妈耳光”的家庭暴力行为,虽此前未被法院采纳,但仍可作为辅助证据一并提交。

二是其姐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母亲处于危困状态:虽然目前母亲在顾女士的照顾下未陷入危困,但其长期不履行照料、探视、就医协助等基本职责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怠于履行”。顾女士可以收集其姐姐长期失联、在母亲生病时拒绝参与的证据(如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

顾女士可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特别程序诉讼。可以收集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姐姐侵占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强制执行材料、证明其姐姐不履行照料义务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截图、社区或邻居证明等;以及母亲更愿意由顾女士照顾、目前健康状况等情况说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案例提示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若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相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因监护人的不当行为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监护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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