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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除合同

      用户来电咨询:陈女士租了一间房子,入住后才发现房子存在严重问题,窗帘、沙发、卫生间马桶都是坏的,导致身体、精神出现问题。房东找人来维修了几次均为修好,再向房东反映问题时就不理陈女士了,陈女士想咨询自己如何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如果房东已多次维修,房子存在瑕疵影响居住,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若协商无果,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房东退还押金和余下租金,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不能正常居住,否则可能会败诉。

案例提示

随着越来越多人进入大城市打工,租房成为大多数外地打工人的选择。由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房市场上的谈判权并不完全对等,部分出租人相对强势,很多承租人会受到不公平对待。租赁合同并非租赁合同纠纷裁判的唯一依据,法院会依据租赁纠纷的原因、合同条款、实际损失情况、公平原则等多种因素综合裁判。如果遇到租赁合同纠纷,不要拘泥于合同条款约定,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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