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12点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实习生到公司实习的行为,属于在校生勤工助学或者社会实践,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如双方劳务合同未就实习生提出离职设置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要求,实习生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但一般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公司。若公司已预付实习生这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实习生应予退还。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