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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方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因为有纠纷,互殴,被公安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先生认为是对方先动的手,而且事后自己也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公安机关不应当对自己再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起诉到法院。现在公安通知方先生去接受行政处罚,方先生问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平台律师告知方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只有涉及到:(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的情况时,行政行为才可以停止。本案中,方先生认为自己已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与邻居进行了和解,这件事情应当到此为止,自己不应该被行政处罚,因此提出了行政诉讼,并认为自己很可能是可以胜诉的。对于这一情况,律师认为方先生应当尽快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一旦法院认可,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当然,因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限45天,普通程序审限6个月,立案流程也相对比较复杂,很可能还未正式立案,行政拘留就执行完毕,还是简易方先生尽可能和公安机关沟通,由其主动做出停止执行的决定。

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八十一条 【第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遇事不要冲动,否则很可能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当然,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途径维权,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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