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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故意隐瞒重要合同事实,我们是否可以撤销合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情势变更

1、政府退税政策调整是否属于合同情势变更情形?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案例标题:政府退税政策调整是否属于合同情势变更情形?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9日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情势变更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多次来电咨询,9月下旬在中介的介绍下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已经支付定金和房屋首款合同约定了房屋交易的税费由买受人,即来电人承担。但是9月30日国家出台购房退税政策,房东出售房屋后在一年内再次购买房屋的,可以申请退税。来电人知道房东即将准备买房能够享受国家的退税政策因此觉得让他们承担房屋交易的税费不公平,要求变更合同,取消买受人承担税费的条款。但是房东不同意变更,中介也不置可否问目前情况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前是否可以拒绝网签,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应该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虽然目前政府退税政策调整属于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但是并未给来电人带来实质的不利影响买受方继续承担房东的税费并不一定就是显失公平的所以不能当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即便来电人起诉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变更合同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提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可能改变了意思自治原则,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在适用情势变更时应该严格掌握审慎对待。最高院认为构成情势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适用:一,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目的是在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下,通过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消弭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二,构成情势变更的“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应是指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严重不足、履约特别困难、继续履约无利益并对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等情形。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适用应该是很慎重的房屋退税政策的变化,继续履行原合同不一定导致显失公平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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