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退税政策调整是否属于合同情势变更情形?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案例标题:政府退税政策调整是否属于合同情势变更情形?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9日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情势变更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多次来电咨询,其9月下旬在中介的介绍下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已经支付了定金和房屋的首款。该合同约定了房屋交易的税费由买受人,即来电人承担。但是9月30日国家出台购房退税政策,房东出售房屋后在一年内再次购买房屋的,可以申请退税。来电人知道房东即将准备买房,能够享受国家的退税政策。因此觉得再让他们承担房屋交易的税费不公平,要求变更合同,取消由买受人承担税费的条款。但是房东不同意变更,中介也不置可否。问目前情况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前是否可以拒绝网签,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应该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虽然目前政府退税政策调整属于不可预见的非商业风险,但是并未给来电人带来实质的不利影响,买受方继续承担房东的税费并不一定就是显失公平的。所以不能当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即便来电人起诉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变更合同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案例提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可能改变了意思自治原则,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在适用情势变更时应该严格掌握,审慎对待。最高院认为构成情势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适用:一,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目的是在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下,通过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消弭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二,构成情势变更的“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应是指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严重不足、履约特别困难、继续履约无利益并对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等情形。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应该是很慎重的。而房屋退税政策的变化,继续履行原合同不一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