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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居住地已居住满1年,搬离以后是否还能在原居住地起诉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1-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民间借贷、管辖

张先生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问题进行了咨询,他想知道自己是否仍有权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欠款的朋友提起诉讼。具体而言,张先生之前在松江区已连续居住满两年,然而,由于公司搬迁的原因,他于上个月搬到了浦东新区居住。

平台律师给出了以下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在起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不包括因住院就医而临时居住的地方。对于借贷纠纷,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议,那么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通常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本案中,如果张先生想要证明松江区是他的经常居住地,他需要提供如物业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证据,以及他在松江区的生活消费和缴费记录等,来证明自己过去两年确实长期生活在松江区。如果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他在起诉前已在松江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不是因为住院就医而居住,那么可以认定松江区是他的经常居住地。

因此,如果张先生能够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松江区是他的经常居住地,那么松江区人民法院是有权受理他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张先生需要尽力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离开自己户籍到外地生活工作的人比比皆是,为了防止自己可能在外地发生纠纷需要诉诸法律,一般也比较建议公民有意识的保留自己已经在外地实际居住的证据方便维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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