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商标申请未通过,如何向商标代理方要求退还相关费用?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1-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服务企业、商标代理、合法解除、违约责任

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女士表示其所在的公司于2024年9月与商标代理方签订合同,约定代理方需免费重新申请未通过的商标,若持续不通过则退还代理费。王女士发现商标申请未通过后,多次与代理方沟通退款,但代理方以“需遵循合同继续申请”为由拒绝退款,并提出拆分商标申请等方案。王女士认为代理方方案无意义:商标在国外使用30年无法修改、同类申请前期失败率高、拆分申请通过概率低,且需重复支付费用。王女士问,自己应该如何要求退还代理费?

律师解答:首先,合同中明确约定“持续不通过则退还代理费”,而代理方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王女士已多次沟通,但代理方以“需继续申请”为由拒绝退款,并提出需额外付费的拆分方案,这已超出合同约定的“免费重新申请”范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王女士有权拒绝。

其次,若商标因固有缺陷,如违反禁用条款或代理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未充分检索近似商标导致驳回,继续申请已无实际意义,代理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王女士可采取以下措施:1. ‌书面催告‌:发送《解除合同及退款通知书》,明确要求限期退款,并保留证据;2. ‌拒绝不合理方案‌:代理方的拆分申请需重复缴费,违反合同约定,王女士无需接受;3. ‌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果,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代理费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当委托人违反这一商标注册风险告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