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的离婚案件一审已经判决,收到了民事判决书。但是齐先生不服一审财产判决部分,想上诉。齐先生想了解,在离婚案件的上诉过程中,是否可以首次提出对财产进行保全?
平台律师告知齐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立案时、案件审理时向立案、审判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由相关机构作出相应裁定后,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本案中,齐先生不服离婚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相应会涉及到二审的立案和审理流程。齐先生的财产保全可以在二审立案时或者二审开庭时分别向相应的机构提出申请,符合保全手续的,就可以由相应机构作出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财产保全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涉及到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