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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医美机构擅用他人形象进行虚假宣传?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 举报

      黄先生来电咨询称其是经纪公司的负责人,其公司旗下一个上升期的艺人,最近其粉丝向经纪公司举报在重庆某医疗美容机构的户外广告上出现了该艺人的形象,且该广告上明确说了该艺人是在这家医疗美容机构做过“微调”后才有现在的美貌,并进一步获得了事业上升的各种机会。粉丝非常生气,因为该艺人根本就没有做过整容,该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存在欺诈,且已经影响到了艺人的形象,故联系了经纪公司,希望经纪公司出面维权。黄先生想了解,是否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比如工商局来举报,以达到尽快处理这家医疗美容机构的结果?

      平台律师告知黄先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更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根据来访者的咨询内容,系民事权利维权咨询,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人格权侵权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对涉及虚假广告的内容,可以向市场主管部分举报投诉。

法律法规

《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若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等责任主体要承担法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广告中包含虚假内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消费者、相关权利人都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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