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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卖家是否只要标示“该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就不能退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购物合同、七天无理由退货

      何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酒水,由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购买须知在商品页很下面,何先生并未注意到。此外,该商家并未在销售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且何先生认为,电商平台上几乎所有售卖的商品都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因此也默认为其购买的酒水,只要没有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都是可以适用该退货规则的。但是现在何先生与商家沟通下来,商家认为已经在商品页面最下面表示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已经尽到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遂拒绝了何先生的要求。何先生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何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符合前述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本案中,何先生购买的酒水明显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列举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别,也不属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列举的商品类别。本案商品系密封白酒,何先生对酒水的正常外观查验行为不会导致此类商品性质发生改变,该商品既非临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也不必然影响白酒的二次销售,更不会影响其他购买顾客的生命健康。综合上述分析,何先生网购的酒水,不属于根据其性质不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的情形。因此,何先生有权要求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当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网购商品原则上均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属于例外情形。因此,对于例外商品,商家如果要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的话,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消费者完成确认程序,否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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