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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不能过户,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预约合同、定金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案例标题:购买房屋不能过户,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9日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预约合同、定金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购买房屋,只与房东有口头协议,没签书面合同,但支付了定金。现在房东房屋可能不能过户,我们要求房东退还定金,房东不同意退。我们该怎么让房东退还定金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来电人向房东支付了定金,房东也接受了来电人的定金,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定金合同已成立。如果房东的房子不能过户,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则房东违约,来电人可以要求房东双倍返还定金。房东如果不愿退款的,来电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案例提示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预约合同。来电人向房东支付定金,房东接受了定金,表示双方已对将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了一致。当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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