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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照顾老人致使老人死亡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31 分类:案例库
标签: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林先生反映,其母亲享年85岁,近期去世。去世前,母亲一直与林先生的弟弟共同生活。然而,弟弟却将母亲囚禁在家中,既不照顾也不允许林先生及其他兄弟姐妹前去探望。母亲去世后,林先生认为弟弟的行为已构成遗弃老人,甚至涉嫌变相谋杀,因此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为此,林先生来电咨询,询问弟弟因不照顾母亲导致其死亡,是否能被剥夺继承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注:原条文中的“(三)”应改为“(二)”,以修正序号错误)。若继承人虽有前款所述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针对本案,根据林先生的描述,如果其弟弟确实将母亲囚禁在家、不予照顾,并导致母亲死亡,这一行为若属实,则可能构成遗弃或故意杀害无自理能力老人的情节,进而可能丧失继承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家庭纠纷往往复杂多变,直接因某个子女拘禁导致老人死亡的情况相对较少。因此,要认定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遗弃继承人通常较为困难。但如果其他继承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存在损害老人权益的行为,那么他们可以要求该继承人少分或不分遗产。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家庭中存在多少矛盾,都不应为了争夺财产而忽视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现确实存在侵犯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在未来分割遗产时,就可以依据这些证据要求那些侵犯老人利益的继承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从而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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