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表示,自己和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未约定试用期,后来被告知是3个月的试用期。张先生没有签收过公司任何的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等材料。张先生在该公司一共工作了21天,在工作中被领导辱骂,就回怼了领导,之后很快被公司辞退。现在张先生咨询律师,公司这个辞退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赔偿。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张先生描述,公司辞退张先生的理由仅仅是与公司领导有口角,而这在双方未明确约定为是“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并不能作为衡量张先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公司随意解除与张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辞退,是需要向张先生进行赔偿的。张先生工作了21天,一般可以向公司主张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双方若无法协商一致,也可以诉诸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法律法规
《中华人员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提示
在实践中,有些小微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经常存在随意聘用或者辞退员工的情况,往往会引起劳动纠纷,建议劳资双方一定要认真和谨慎对待劳动关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对约定了试用期的员工给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明确规定,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