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自述年满16岁未满18岁,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发烧迟到被公司以“迟到”为由开除,随后,他通过与公司人事部及门店陈经理沟通,对开除理由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张先生问,自己未成年,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无明确迟到开除规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张先生作为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
关于公司以发烧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需从四个方面分析:首先,公司规章制度中若无明确将迟到列为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且该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则开除依据不足;其次,张先生因生病导致的偶发迟到,情节显著轻微,未达严重违纪程度;再次,公司解除程序若未提前通知、告知理由并给予申辩机会,则程序违法;最后,公司对未成年工的处理未体现法律要求的特殊保护原则。综合来看,公司无明确迟到开除规定且解除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张先生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先与公司协商撤销开除决定或达成赔偿协议;协商不成可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维权过程中需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证明、医疗证明及沟通记录等证据,并可在当地工会或法律援助机构协助下,确保作为未成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法规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提示
张先生虽未成年(年满16周岁),但已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