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女士来电称其14周岁的女儿刘某于2022年12月某日晚上在娄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娄女士手机,通过某游戏平台,用娄女士支付宝账户支付给某游戏公司购买游戏币近1万元。娄女士认为,女儿刘某还是个未成年人,并无能力对消费近1万元游戏币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想问其女儿购买游戏币的行为是否无效?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购买款?
平台律师告知娄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符合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否则,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追认,否则无效。本案中,娄女士的女儿刘某仅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利用娄女士的支付宝账户向游戏公司购买游戏币近1万元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程度,现在娄女士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游戏公司依法应当将该充值款项返还。娄女士可以先尝试与游戏公司沟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起诉维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在未成年生活中随处可见,且未成年人又具有极强的模仿力,他们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网络服务的便利性,以至于未成年人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国家为了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由最高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件,其中也包含了此类情况,为广大家长维权提供了合法依据。当然,家长不要以为有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就可以高枕无忧,司法实践中发生此类案件可以主张返还的次数通常也为一次,家长在发生此类事件后应该警钟长鸣,时刻注意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并管理好自己的各类账户,否则一再发生此类事件,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监护人明知或者认可,届时很可能其主张就无法再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