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曾经因为楼上漏水造成自己财产损失起诉过。当时问题解决了。现在又发生漏水,给金女士家造成财产损失,二次漏水不但让金女士家财产遭受损失,还使金女士的精神上也受影响,造成心烦、失眠等症状。问这次起诉除财产损失赔偿外还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律师告知金女士,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的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下列情形下,受害方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也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只有人身权、人格权、严重的人身伤害造成伤残、死亡或者造成毁容的,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的损坏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楼上侵害行为只造成了金女士一般财产损失,只能要求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物品价值的赔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提示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三种功能:补偿功能,是指通过加害人的物质赔偿,填补精神上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平复。惩罚功能,是指通过责令加害人支付金钱,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加重对受害人的处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抚慰功能是指金钱作为衡量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满足受害人人身和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尽管它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但是通过金钱的赔偿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补偿而获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