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
案例标题:子女之间能否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6日
案件类型:赡养义务
检索主题词:免除赡养义务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与妻子徐某共同育有二子与三个女儿,三个女儿已经外嫁成家。长子和次子达成赡养协议,分别赡养张先生、徐某。徐某去世后,张先生一直随长子生活,后张先生与长子关系恶化,张先生要求两名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次子称其与长子签订了赡养协议,不愿意再承担赡养义务,张先生问儿子间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该协议免除了次子对张先生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两个儿子及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三、案例提示
对于多子家庭来说,通过赡养协议划分各个子女之间的赡养责任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但签署了赡养协议并不代表着在协议内被免除了赡养责任后,就真的不需要履行赡养的义务了。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当客观条件发生改变,致使原有的协议内容无法履行,或实际情况超出了协议涵盖的范围。如父母在年老后患病,子女所提供的赡养费不足以帮助患病的父母支付医药费和生活费时。这时子女便不能因协议中没有提到或者被免除责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