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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没有如实告知二手房是“凶宅”的信息,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买卖合同、告知义务、非正常死亡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先生之前通过房屋中介在杨浦区购置了一套二手房。签约过程中,曾口头询问房屋有无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卖家当时说没有。而且中介出示的房屋交易流程单中也明确载明房屋不存在非正常死亡情况。后来王先生在装修房屋时,通过邻居了解到卖家母亲跳楼身亡的情况。王先生询问能否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卖家和中介公司都有义务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如果中介公司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况,王先生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建议,王先生可以先通过派出所了解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以固定证据关于赔偿问题,可以和对方先行协调,如协调不成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提示

在房产买卖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包括中介方都应如实告知房屋真实情况。如果隐瞒,则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先生还可以提出撤销合同。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售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明知是“凶宅”而不告知买受人的,中介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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