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女士夫妇与公公婆婆共有一套房产,产证上未写明份额,同时公公婆婆在他处另有房产。现因为家庭矛盾等原因,路女士夫妇想把房产处理了,但公公婆婆坚决不同意,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路女士,系争房屋未约定份额,应属于路女士夫妇与公公婆婆共同共有。如果当初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结合路女士单位情况,如路女士夫妇与公公婆婆关系不和睦,甚至矛盾比较激烈,确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路女士夫妇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共有房产。而对于共有房产的分割,法院会考虑财产的来源以及双方对于财产的贡献度,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角度判决。等共有房产确认好各方份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如果经确认路女士夫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还可以享有处分共有不动产的决定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均享有所有权,各享其份,对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诉至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按各自享有的份额按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