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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吗?劳动者是否可以就此主张“代通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纠纷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

  案例标题: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吗?劳动者是否可以就此主张“代通金”?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6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纠纷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都没有提前沟通,直到最后两天,公司突然通知张先生不续签劳动合同了。张先生认为,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自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除了正常的经济补偿金外,他还想主张一个月的“代通金”,咨询律师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三、案例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很明显“代通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除此外,其他情况并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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