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危险驾驶 醉驾 挪车型醉驾 免于处罚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 王晓旭

  案例标题: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26

  案件类型:危险驾驶罪

  检索主题词:危险驾驶  醉驾  挪车型醉驾  免于处罚

二、基本情况

赵先生因饮酒后意识到自己不能开车便准备搭乘张某车一同回家,中途张某需要去医院看望病人,到医院发现车辆紧张,就将车辆停在马路旁边,赵先生在车内等候。因车辆停放的不是车位,而且还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因此,赵先生放任自己酒后驾车,将车辆开启,挪向其他可以停车的车位恰巧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发现该车辆可疑,便上前核查,发现了赵先生酒后驾车,经测试检出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已达到醉驾的标准。赵先生致电平台咨询,想了解这种酒后挪车行为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结合赵先生的事实情况,体内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形完全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对于挪车也是驾驶的一种行为,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即使车速再慢,由于本人已经受到了酒精的麻醉,在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在此种情况下,极易发生危险事故,对周围不特定人群的安全造成威胁。只是具有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特点,从刑法的处罚上是一种考虑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况提出如下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赵先生的行为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能会不予定罪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但是也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包括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或罚款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案例提示

春节临近,走亲访友的人逐渐增多,喜庆的日子难免饮酒助兴,但是应时刻铭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酒后驾驶危险多,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为了大家过个平安、喜庆、祥和的新年,切勿酒后驾驶!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