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魏先生来电咨询,称他与前妻齐某因教育理念不同和性格不合,长期积累矛盾最终导致感情破裂。2023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独生女圆圆由母亲齐某抚养,魏先生享有探视权。然而,离婚后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阻止魏先生与圆圆见面,导致魏先生仅能与女儿偶尔相见一两次。出于对圆圆学习和成长的担忧,魏先生希望女儿能随自己共同生活。在与齐某协商无果后,魏先生决定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他询问,既然女儿已经十岁,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在考虑抚养权变更时应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的?
平台律师向魏先生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特别重要的是,当子女已满八周岁时,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此,在魏先生的情况下,由于圆圆已经十岁,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变更时将会充分考虑她的真实意愿。同时,法院也会综合评估魏先生和齐某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能力等因素,以确保最终判决最符合圆圆的利益。魏先生可以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能够为圆圆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并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圆圆的意愿,以增加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案例提示
离婚纠纷案件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事物有了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当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时,应征求其本人意见,由其自己作出选择,尊重其本人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