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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拒退租房押金且拒提供合同,租户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0-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解除租赁合同、押金、违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杨先生表示,他租住的房屋,打算不租了出租人不退押金也不给看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是房产中介公司,杨先生询问,出租人不退押金合法吗?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杨先生,如果是租赁到期,租赁合同终止,没有欠付的租金、水电煤费用,没有设备设施损坏的情况下,出租人应该退还押金。但是如果杨先生自身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杨先生需承担违约责任。押金要扣除违约金或者出租人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杨先生。出租人是房屋中介公司。如果不提供合同,杨先生可以向房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部门投诉,还可以直接法院起诉出租人。如果出租人不能提供租赁合同的,该房屋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只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出租人就可以了。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没有理由扣着租金不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出租方(中介公司)无法提供书面合同,则依法视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权,但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出租方应在合同终止后及时退还押金,但有权扣除以下合理费用:拖欠的租金及水电等费用、房屋设施损坏赔偿金。租客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材料:租金支付凭证、房屋交接确认单、与中介的沟通记录、水电费结清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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