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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认罪认罚;盗窃罪;共享单车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不起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认罪认罚;盗窃罪;共享单车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21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寻回公司之前一些失去踪迹的共享单车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设备查询到,有多辆单车最后的信号显示在普陀区金汤路某弄。20232411时许,工作人员带着设备前往该地址查找,在该小区每栋楼下开启单车警报,最终在96号某室前听到警报声响,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打开门发现房内有各种品牌的共享单车多辆,通过查询后,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经过警方调查,20231月中旬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贪图小利,先后8次在上海市普陀区金汤路某弄东侧弄堂内物色未上锁的共享单车,发现目标后,便将所窃单车搬过该小区无保安值守的东门,藏匿于96号某室房屋中。王某某先后盗窃共享单车8辆,其中6辆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单车,另外2辆分别为其他品牌的单车。经价格认定,8辆共享单车共价值人民币2914元。

因王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35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华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并到检察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了解。掌握上述情况后,律师于2023519日会见了处于取保候审中的王某某, 为其进行法律解答、法律宣传、了解其对案件的看法。据王某某供述,位于金汤路某弄的该房屋是其父母过世后留下的房产,兄弟姐妹四人正在为房屋的所有权打官司,因四人都有房门钥匙,其他人经常会把一些东西放在房间里以示占有房子,他也就把偷来的共享单车放在这里,心里也认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占有房子。所有偷来的共享单车均没有上锁,也是为了自己平时使用起来方便。律师告诉王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王某某多次盗窃共享单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取的车辆也已发还被害单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也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律师建议王某某对被害单位进行一定的赔偿,以争取进一步从宽处理。经过律师的普法教育,受援人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表示自己因一时糊涂铸成大错,十分后悔,愿意认罪认罚,并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联系被害单位进行赔偿。

之后,律师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途径与被害单位、受援人及其家人联系,进一步了解案情和协商赔偿谅解事宜。经过律师多次协商,最终就各自赔偿方案达成一致,受援人赔偿三家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1700,并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2023710日,律师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分析归纳,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1.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坦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王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年事已高,家庭经济生活较为困难,法律意识淡薄,才会为了所谓的“使用方便”“占有房屋”而实施盗窃,目前王某某所盗取的车辆已经发还,并已额外赔偿了被害单位,获得了对方谅解。

3.王某某之前未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

4.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

20238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召开相对不起诉听证会,援助律师到庭参与,并在现场见证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382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受援人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盗窃8辆未上锁的共享单车并锁到房间,一方面是贪图小利,供平时自己免费使用,另一方面,系因其与家人有关于房产归属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本应通过友好协商或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但受援人却通过把盗窃来的共享单车堆放在系争房屋内的方式向其他家人宣示占有房屋,不仅毫无意义,还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在办案过程中,律师根据受援人的过往表现、本案的犯罪情节,结合受援人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本案在制裁犯罪的同时,也切实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实现了刑法惩戒功能和教育功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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