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4S店维修车辆,以副厂件冒充原厂件?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9日
案件类型:其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欺诈、以次充好、退一赔三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交通事故,造成来电人家用车辆受损,到4S店维修,4S答应更换原厂配件。实际上4S店更换的是副厂件,却按原厂件的价格收费。问是否可以按维修价格退一赔三的赔偿?
律师解答:原厂件一般是汽车厂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订购的产品,这种产品表面会印上厂商品牌,由原厂件由汽车厂商所订购。副厂件指的是非原厂件和正厂件以外的所有产品。质量方面,原厂件适配性和质量上都比较有保证,副厂件的质量参差不齐,但不排除有质量优秀的产品。因此,原厂件与副厂件是有区别的,特别是价格,原厂件贵,而副厂件相对便宜。4S店以便宜的副厂件冒充原厂件,并按原厂件收取高额的材料费,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来电人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加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三、案例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退一指无条件退款,赔三是指应当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