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吴先生是某外卖平台的一名配送员。2023年12月31日,他接到了林某的联系,林某要求吴先生前往上海市某小区的A区门口,取走一个装有8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黄色纸袋,并将其送至李某的住处附近。林某承诺,完成此次运送后,将支付吴先生330元人民币作为运费。尽管吴先生清楚自己运送的是毒品,但他仍然选择了上门取件,并通过打车的方式将装有毒品的纸袋送至李某住处附近,并完成了交付。
那么,吴先生的这一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行为呢?
平台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毒案件无小事,吴先生虽然只运送了8余克的毒品,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因此,他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案例提示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内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打击毒品犯罪从远离毒品开始,不要对毒品犯罪抱有任何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