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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机动车车主是否会受连累?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1-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车辆抵押、车辆买卖未过户、车主责任、交强险

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来电表示其将自己的机动车质押给典当行借款,由于自己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典当行未经张先生同意将其质押的机动车辆转卖给第三方。目前该车一直没有过户,张先生担心未过户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会连累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机动车买卖或者转让,车辆已经给对方但是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该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车辆车主如果没有过错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仍登记在原车主名下,如果该车交强险脱保的情况下,张先生作为机动车名义上的所有人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所以如果车辆脱保期间发生事故,张先生可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案例提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所以投保交强险除了所有人外还有管理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还是交付主义,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已经交付买受方,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该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所以,张先生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过户或者告知对方交强险即将到期应该续保的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张先生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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