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周先生来电咨询:其与妻子因夫妻感情问题,协商一致决定离婚,但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计划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其对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存在疑问,其本人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广西,妻子户籍登记地在四川省,自行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仍无法明确,希望了解应向广西本地法院起诉,还是必须前往妻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的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周先生表示自身工作较为繁忙,且广西与四川路途遥远,若需赴川参与庭审,不仅耗时较长,还会产生较高差旅成本,咨询是否可通过线上方式(手机、电脑)完成诉讼流程,以及具体操作途径?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周先生,关于管辖法院: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诉讼原则,周先生作为原告,应当向被告(周先生的妻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的住所地通常指户籍所在地(四川),如果她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其他地方,则应向该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因此,周先生首先需要准备向四川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材料。
关于立案方式:周先生无需亲自前往四川法院立案。他可以利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全国版)进行网上立案。在小程序上,选择对应的法院,按照指引在线提交起诉状、他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电子版即可,非常便捷。
关于开庭方式:立案后,开庭方式可以由周先生向承办法官申请。他可以基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正当理由,向法官申请线上视频开庭。如果法院审查后同意,周先生只需在指定的时间通过手机或电脑参与庭审,无需亲赴四川。但这并非绝对权利,最终是否准许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如果法院要求线下开庭,则周先生需要前往四川的法院。
关于材料准备:无论线上还是线下,核心材料包括:① 民事起诉状(写明离婚请求、事实理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案);② 周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他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通过律师线下调取的对方户籍信息材料;③ 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④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证明、沟通记录等);⑤ 财产证据清单及凭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等);⑥ 子女情况材料(出生证明、户口本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第三条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二、案例提示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即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则需区分以下情形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