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咨询:近日自己公司因货款被拖欠而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在开庭时,被告提出王先生公司交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而提起反诉,问这样是否合法?法律对反诉是怎么规定的?
平台律师告知王先生,所谓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定于本诉的当事人,即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当事人和本诉的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只是诉讼地位互换。同时,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
反诉应在一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提交反诉状,亦可在开庭中当庭提出反诉,但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请求买方支付货款及利息,买方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修理并赔偿损失,或者主张构成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属于在卖方请求权的范围外提出新的诉请,应当提起反诉。而该反诉与本诉系基于同一合同,应当合并审理。因此,王先生涉及的这个案件,被告提出反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的,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案例提示
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更利于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由于反诉可吞并或抵消本诉请求,反诉的成功提起可使反诉人占据主动。实践中只要符合条件,可尽可能抓住反诉的机会,减少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