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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检测的房屋甲醛数值房东不认可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甲醛超标

       用户来电咨询:朱女士从中介处租赁了一套房屋,入住后觉得自己有点不舒服。朱女士自购甲醛检测设备,检测后发现甲醛超标。与房东沟通,房东不承认。现在朱女士来电咨询,是否可以起诉申请鉴定?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朱女士租赁的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则朱女士有权与房东解除合同。但是问题是,朱女士自己购买的检测设备,测量的甲醛超标数值,是否可以作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依据,则要看房东是否认可。一般建议朱女士和房东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正规鉴定。

      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通常也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朱女士自己按照正规流程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二、朱女士把自己的检测数据提交法院作为证据材料,并同时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对于鉴定结论不认可的,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材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确定朱女士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发生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承租方应当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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