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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员工能以此提出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经济补偿

指引: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2020年版)》第五条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修订版)》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不存在恶意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确实受疫情影响,存在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当持审慎处理态度,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不会轻易判决解除劳动合同,支持离职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2020年版)》第五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经济补偿支付的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对于确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应审慎处理,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不宜轻易判决解除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如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审查该未支付或未缴纳行为确非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对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宜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修订版)》第七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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