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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5-2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基本情况

蒋先生来电,自己在工地上干活,发生工伤,已经经过鉴定,确定为工伤10级。现在自己想要向公司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是公司不给,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蒋先生,根据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因公致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提出。本案中,如果蒋先生发生工伤后并未直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并不能直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蒋先生应当先判断自己主张权利的条件是否成就。当然,如果条件成就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向公司主张。公司拒不支付的,蒋先生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具有相应条件,并不是被鉴定出有伤残后就可以向相关部门主张。如果劳动关系存续,那么劳动者并不能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后再合理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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