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律师
案例标题:企业是否有权对劳动者的病假有复核的权利?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案件类型:福利待遇纠纷
检索主题词:病假;规章制度;待遇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我目前在哺乳期,因为腰肌劳损我向单位请了病假。公司给我发了邮件要求我去指定的三甲医院复查并要求我每日更新病情情况,单位的依据是员工手册中规定公司可以派人陪同员工复查,员工需要配合。我想请问律师我是否要配合?如果我不配合单位是否有权不支付我病假待遇。
律师解答:劳动者享有请病假的权利,选择哪家医疗机构就诊属于劳动者的自由。劳动者提供的病假单只要是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并且已经向用人单位提交了的,就可以依法享有病假待遇。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如果不合法、不合理的,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单位无权因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手册配合复查就不支付病假待遇。
三、案例提示
案例中所反映问题的核心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请病假是否有复查的权利。在企业日常的用工管理中,出于防止员工假装病假等因素考量,用人单位往往会在规章制度之中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前往指定医院复诊”之条款。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想要享受病假的待遇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企业员工请病假、复查病假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但是,实践中对于单位制定前述病假复查的条款是否侵害了劳动者的就医权的确有较大的争议。律师认为,对于企业而言,在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行使“病假复查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当提供初步的理由和证据怀疑或者证明员工的所请病假存在不真实的地方。第二,注意指定医院复查的合理性,指定复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员工的病情相当,普通的疾病也让员工去指定的三甲医院复查,也有违常情常理。第三,尽量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有关的违反后果以起到公示和震慑的作用。对于劳动者而言,企业如果在员工手册中有明确复查的要求的,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还是需要配合单位进行复查。比如,所请的病假期限较长而单位要求复查的医疗机构对劳动者也没有较大的路程负担的,没有必要与用人单位硬碰硬,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