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入职单位八天后离职,期间国庆节前3天加班。该支付多少加班工资?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9日
案件类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检索主题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单位新招一个员工,9月28日上班,约定试用期2个月,每月6000元工资,该名员工上了8天班,国庆一日至三日三天加班。现在员工自己离职要求支付十月一日至三日的三倍工资,问需要支付吗?怎么支付?
律师解答:《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员工在十月一日至三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应该按不低于该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这三天的加班工资应该按约定的每月6000元工资除以21.75天算出员工的日工资,再乘以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案例提示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加班费计算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