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农民工;工伤待遇;企业注销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周某某系四川省来沪务工人员。2020年进入上海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1月14日在工作中受伤。2021年1月25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0月28日,经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单位负责人凌某某承诺会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但之后经周某某多次讨要,单位却未按约定向其支付该笔工伤赔偿金。经多次协商无果,周某某无奈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然而,由于单位已注销,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日对周某某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就在周某某一筹莫展之际,其得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2年3月3日,周某某来到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希望能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解决其与单位间的这场劳动纠纷。
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周某某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认为,周某某因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对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要求,且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周某某作为进城务工人员,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受理了周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给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李楷文律师办理。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便与周某某取得联系,商定会见时间。次日,援助律师在律所接待了周某某。经了解,周某某入职后不久便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髌骨骨折、左膝软组织损伤,后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21年8月,单位与周某某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2021年12月9日,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2028元,单位不仅至今未支付该笔费用,就连周某某因受伤花费的几千元医药费,单位也未曾向其支付。另据了解,该单位已于2021年12月25日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
援助律师认真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周某某因工伤向单位主张权利,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单位已注销,周某某若继续以单位为诉讼对象,会导致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法继续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周某某应当以单位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凌某某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周某某因工伤产生的医药费也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要求凌某某予以赔付。
援助律师向周某某详细说明法律规定、分析法律关系后,周某某表示同意援助律师意见,以单位法定代表人凌某某为被告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工伤治疗期间产生的医药费。自己一定会配合援助律师收集和提供所需证据,请援助律师代为起草起诉书。
后受疫情影响,案件中止办理,疫情影响消除后,援助律师继续为周某某进行代理。根据案情需要,援助律师调取了上海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算报告等证据材料,结合周某某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业务核定表、病历本及医药费发票,为周某某起草了起诉书,要求凌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62028元,医药费5444.85元,共计67472.85元。
2022年6月28日,援助律师将起诉书及所有证据材料连同证据目录一并递交至嘉定区人民法院。后又根据调取到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受理审核表和工伤(亡)人员待遇核定表(个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凌某某支付医药费6253.52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62028元,共计68281.52元。
2022年7月19日,嘉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开庭审理该案。庭审过程中,对方代理律师对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没有异议,但对医药费存在异议,并表示用人单位已为周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周某某也主张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药费不应再由凌某某承担。
针对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援助律师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即便周某某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就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主张权利也应当得到支持。
庭后,嘉定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与援助律师的反复协调,对方代理律师表示凌某某同意调解,若周某某同意适当减少医药费金额,当场便能签署调解协议,也能一次性向其支付所有赔偿款。考虑到用人单位已被注销,后续由凌某某个人财产清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能一次性获得赔偿款,也能省去申请执行的时间和成本。周某某本人也表示可以适当让步,以便尽快解决此事,自己也能尽快投入新工作,展开新生活。援助律师在充分尊重周某某意见的基础上,与对方代理律师就调解金额反复协商,最终确定调解方案为凌某某向周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医药费共计67000元。
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嘉定区人民法院当场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凌某某于2022年8月20日前支付周某某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医药费共计67000元。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进城务工人员因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该案前期办理过程中,虽因公司注销,诉讼主体不适格使维权的过程产生了一些波折,但好在有援助律师专业、细致的帮助,受援人最终得到了满意的结果。本案中,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应由单位承担。援助律师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与对方代理律师展开质证和辩论,同时巧用诉讼调解的方式,以最有利于受援人的方案最大程度实现了诉讼目的,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降低了执行风险,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