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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偿网络服务,浏览不良漫画是否合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1-10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服务合同 未成年 无效

常先生最近发现,他16岁的儿子经常浏览一个漫画网站。经过仔细研究,常先生发现该网站设有充值服务,充值后可以浏览一些所谓的VIP漫画。然而,当他尝试使用儿子的账户登录后,却震惊地发现这些VIP漫画充满了暴力、色情内容,而且漫画所传递的价值观也极为扭曲,根本不适合三观尚未成型、缺乏分辨能力的未成年人。

更让常先生感到愤怒的是,他儿子的网站注册账户是实名注册的,明显是一个未成年人账户,但网站却没有进行未成年人身份的识别,还允许儿子充值了将近2000元。对此,常先生已经向网警举报了该网站,并希望咨询是否能要回这些充值款。

平台律师针对常先生的情况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当事人在网站充值后享受网站提供的服务,这构成了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然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该网站未能区分未成年人用户,接受了其充值,并向其提供了不良漫画内容,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双方的网络服务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基于这一判断,常先生除了已经向相关部门举报该网站外,完全有权要求该网站退还其儿子的充值款项。这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其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具体体现。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是每一个人的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区分未成年用户与成年用户,并针对未成年人提供适宜其年龄和心智发展的网络服务内容,旨在助力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三观)。这一建议旨在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确保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时能够接触到积极、正面的信息,避免受到不良内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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