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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主应该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强险、交通事故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

  案例标题:没有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主应该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7日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交强险、交通事故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先生来电咨询,由于工作忙,他名下的私家车保险过期,没来得及续保。这一天,李先生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由于接打电话,朋友未注意安全驾驶,撞倒路旁边的一位老人,导致老人构成九级伤残,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半年多后,老人提出赔偿,除了驾驶员外,要求李先生也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问,自己应该赔偿吗?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李先生没有及时给车辆进行续保,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与驾驶员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再按责任比例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三、案例提示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无论驾驶人因何种违规情形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无权拒绝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法律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确保受损害的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能及时得到赔付,这也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意义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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