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朱女士来电咨询,她前几天在一个商圈里,被一只狗咬伤了。当时狗的主人就在附近,但他事后坚决不承认那是他的狗。朱女士第一时间就报了警,但整个处理过程让她非常无助。警察来了六次,每次都说她“浪费警力”,不仅没有积极帮她调取关键的监控录像(物业说监控7天就自动覆盖了),还因为反复出警,客观上给了对方处理证据的机会。现在,直接证明狗主人的证据可能已经没了。
朱女士现在很困惑:第一,如果最终无法证明狗有主人,她在商圈的管辖范围内被咬,该找谁负责?是放任流浪狗进入的商场物业吗?第二,无论最终责任方是个人还是商场,她大概能主张哪些赔偿,比如医疗费、疫苗费这些?
律师解答:针对朱女士因在商场被狗咬伤引发的维权困境,解答如下:明确责任主体是关键。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原则上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法找到或证明具体的饲养人(即狗主人),则需审查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存在两个可能的追责方向:一是起诉有证据指向的个人饲养者;二是在无法确定饲养者时,起诉商场(或其物业管理者),因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能有效防范、驱离或管理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流浪动物),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无论被告是谁,若能证明其责任,朱女士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狂犬病疫苗等防疫费用、误工费(需提供收入证明)、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提示
无论是自有动物还是流浪动物,经营场所管理者均需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责,不能以“非饲养动物”为由免除其安全保障责任,只要损害发生在经营场所范围内,且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加强安全管理,对于进入场地的流浪动物,应及时驱离或联系相关部门处理,避免潜在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