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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老人做白内障手术,怀疑有医疗事故,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家中老人白内障手术,怀疑有医疗事故,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5

  案件类型:医疗事故纠纷

  检索主题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基本情况

杨女士来电咨询称家中老人在医院里做了白内障手术,术后医生告知在手术中出现了什么晶体戳破的事件,医生解释说是术中感染属于正常现象。但杨女士感觉当天手术有诸多反常的现象,同一天手术的其他人半小时左右就结束手术,而杨女士家老人手术进行了2个小时,而且两个手术医生在交流时也透露出一些问题。术后老人还是看不见,有医生说一两天就可以,又有医生说要一周,说法不一致。杨女士怀疑这是医院的过失过错,是医疗事故,想要维权,但不知道如何着手,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告诉杨女士首先和医院沟通,先找医院的档案管理部门封存病历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等诊疗记录,然后可以通过医调委卫健委进行协调处理,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然后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过错,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医疗纠纷,因其特殊性、专业性,首先要做的是封存全部病历等医疗记录。若有必要可以通过相应的鉴定程序确认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过错进而确认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对于医疗活动心存疑虑,怀疑存在过失过错的,建议先通过医调委、卫健委来协调处理并进行相应鉴定协调未果的,可以通过诉讼来查明案件真相,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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