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94方案”购买的房产,当时的同住人是否还能主张共有份额?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1日
案件类型:所有权确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售后公房、94方案、最长诉讼时效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一套按上海“94公房出售方案”购买的房屋。当时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现在已经过了二十多年了。购买房屋时户籍在该处的同住人还能去法院确认共有关系,主张自己房产份额吗?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适用“94方案”购房的,从房屋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因此,本案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购买房屋时户籍在该处的同住人不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共有关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案例提示
94公房出售方案,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在此后已经有所调整,相应产权登记限制已消除。目前,当年适用94方案购房的,从房屋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适用二十年的期限规定,有利于彻底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